网民“查希尔”: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网民“香菇菇”:
领取失业补助金需要哪些条件?可以线上办理吗?需要哪些材料?对以后领取退休金有没有影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可凭身份证或社保卡申领失业补助金,不需要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补助金可以线上办理,失业人员可登录各地人社网上服务平台、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si.zwfw.mohrss.gov.cn)、掌上12333等平台申领。
申领失业补助金对以后领取退休金没有影响。
网民“蔚蔚”:
申领失业保险金期满之前找到新工作,失业保险待遇停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网民“小叛逆”:
已到退休年龄被公司解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司: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网民“遇见”: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包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只要其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如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网民“单单”:
工伤后十级伤残是否可以每月享受伤残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
七至十级伤残伤情较轻,可以继续从事相应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没有伤残津贴这项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网民“詹”:
失业了,能用社保卡做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失业人员可凭社保卡办理失业金申领、查询等业务。还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失业金、技能提升补贴等待遇。
线上可通过电子社保卡小程序、APP等服务渠道,实现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以及办理进度和结果网上查询。
网民“小W”:
发生工伤,社保卡能有什么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
发生工伤后,一是可通过社保卡实现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直接结算。二是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费)报销资金、伤残津贴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除以上应用外,社保卡在工伤保险业务领域中还支持,一是使用社保卡办理参保登记、认定鉴定、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申请、工伤康复申请、信息查询等业务,简化表单填写,自助查询结果。二是通过使用社保卡(包括电子社保卡),实现按项目参保人员的实名信息备案。
网民“芝芝”:
除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久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网民“DD”: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原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相关条款会自动废除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民“美优”: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以社保补贴协议替代社保,职工该怎么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Copyright C 2019-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南通东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50214号
地址:柯桥人才网运营中心 EMAIL:995502888@qq.com
ICP经营许可证:苏B2-20150014 人力资源证: 320684111601
Powered by 柯桥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