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一起了解——
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对申请人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未选择告知承诺制的仍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有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规范工作流程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或优化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使用。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不得擅自增加受理限制条件、增设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或额外提供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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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加强事后核查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核查办法,明确核查部门、时间、方式以及免予核查的情形等内容,重点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等实施在线核查。开展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
在核查监管中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给予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处罚。
强化信用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完善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依法依规将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相应激励或惩戒措施。
根据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形,可在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等方面,对相关机构予以支持或限制。
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异议申请,鼓励失信主体积极纠正其失信行为。
推进工作协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统筹调度。
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审批、监管职责,建立实施告知承诺制工作的协同对接机制,及时共享有关数据信息,实现行政审批与核查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促进服务质量与监管效能同步提升。
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工作制度和长效机制建设。
要适时开展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准确掌握制度规程,提升业务办理能力。
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告知承诺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在线核查监管等工作效能。
要及时公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诺事项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强化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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